移交執行的案件範圍有哪些

一、移交執行的案件範圍有哪些?

移交執行的案件範圍有哪些

第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 、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內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第二,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第三,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民事制裁決定書;

第四,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

第五,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書。

二、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爲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啓動執行程序。其次,採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範圍。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措施的規定。最後,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採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爲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三)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四)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五)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爲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除了以上民事案件,其他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會主動移交執行的,都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而在此類案件中,爲了更好的保障義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即便義務人沒有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直接移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