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詐騙罪金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器械詐騙罪金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器械詐騙罪金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器械詐騙罪金額的認定標準是: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醫院騙取醫保基金如何定罪量刑

《社會保險法》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爲。騙取醫保基金屬於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的騙取公司財務的行爲,以詐騙罪論處,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保險詐騙的行爲方式有哪些

保險詐騙的行爲方式有以下五種: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爲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爲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謊稱爲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爲地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爲騙取保險金,製造賠償條件,故意採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爲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爲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我國對於觸犯醫療器械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涉案金額達到3000元就可被認定爲犯罪行爲。且隨着涉案金額的高低不同,犯罪嫌疑人所獲的量刑也是不同的。我國對於這種詐騙的行爲,是給予嚴厲打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