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詐騙追訴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醫療保險詐騙追訴標準是怎麼樣的?

醫療保險詐騙追訴標準是怎麼樣的?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爲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僞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二、保險詐騙罪的特徵

1、侵犯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保險法規,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較大數額保險金的行爲。保險金是指按照保險法規,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待發生合同約定內的事故後獲得的一定賠償。

保險詐騙的行爲方式有以下五種: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爲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爲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謊稱爲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爲地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爲騙取保險金,製造賠償條件,故意採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爲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爲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3、犯罪主體爲個人和單位,具體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可以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保險詐騙就是以非法詐騙保險金爲目的,而向公司騙取保險金,這種行爲只要保險的數額在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就會構成刑事犯罪,一般在處罰的時候也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認定,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