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一定要致死嘛?

一、醫療事故糾紛一定要致死嘛

醫療事故糾紛一定要致死嘛?

醫療事故糾紛不一定要致死,致病人病重、傷殘、組織器官損害或死亡,均可構成醫療事故。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

(一)、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植物生存的;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2)、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2)、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5)、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糾紛不一定致死,由於治療措施的問題造成患者病重、傷殘等也可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發生後首先醫院和患者針對賠償的事宜進行協商,醫療事故造成死亡的,如果協商賠償不成,患者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