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不一定就是醫療事故造成的嗎?

發生醫療糾紛,不一定就是醫療事故,如果不具備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就不能鑑定爲醫療事故。下面幾種醫療糾紛就不構成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不一定就是醫療事故造成的嗎?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1)醫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義務獻血法》規定,醫療機構的血源都來源於血站。血站在採取血液前有一系列的檢測篩查手段,做爲醫療機構來說,用血液與用藥品道理是一樣的,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找出醫務人員的過失和違規情節。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如患方不按照醫囑服藥、私自外出延誤診治、不向醫務人員反映真實情況、拒絕配合醫務人員合理必要的治療措施、術後過早行動等等。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海嘯、龍捲風等。

(二)其他不具備醫療事故構成要件的情形:

(1)醫療合同糾紛。醫患關係首先是一種合同關係,即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醫療技術服務,患者向醫療機構支付費用。在這一合同關係履行的過程中,有時會發生一些糾紛,如收費是否合理糾紛、支付了費用後未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等,這些糾紛不需要進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2)經患者同意,對患者實行試驗性診療發生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在科研、教學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用於臨牀試驗的藥物、試劑、治療儀器等在病人身上試用,但試用必須按試驗性的有關規定進行,必須說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會產生的不良後果或副作用,必須徵得患者本人同意,並簽訂協議書。患者簽字同意進行試驗診療,發生不良後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3)無過錯用藥中因藥品質量不合格發生的糾紛。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不合格造成病員傷殘或者死亡。在這類糾紛中很難找出醫務人員的主觀過錯和違規行爲。對於這類糾紛,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向藥品的銷售者(醫療機構)和生產者(藥品的生產廠家)追償,當然也可以將醫療機構與生產廠家連帶在一起一併起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護。

(4)醫療器械質量不合格發生的糾紛。與藥品質量糾紛道理是一樣的,由於醫療器械不合格致病員傷殘或死亡,比如,在給患者做心臟病手術時,體外循環機(一次性用品)突然出現故障停止致病員死亡。應當由生產器械的廠家承擔產品質量不合格致患者死亡的責任。在這類案件中,很難找出醫務人員的過錯和違規。患方可以直接將醫療機構(銷售者)和生產廠家(生產者)一併起訴,受害者的權益就能得到保護。

(5)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行爲。在醫患關係中,一般都是因爲在治病過程中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主觀過失而發生損害患者的後果的,醫生和患者是基於醫療合同走到一起,不存在事先的利害衝突,很少有利用醫療手段殺人和傷害而達到報私仇之目的的。一但有故意殺人和傷害,即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受害方可直接向司法機關控告,不能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6)非法行醫。指的是醫療機構和人員不具備法定的資質,醫療機構未經許可,人員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及其中發生的一切後果,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並追究法律責任。不得進入醫療事故鑑定。

(7)一般醫療差錯。指增添了患者的痛苦,但未造成明顯的人身損害的行爲。這類行爲中醫務人員存有過錯,只是沒有明顯的後果,因實體上明顯缺乏構成醫療事故的要件,這類行爲也不進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有很多種,醫療事故是因爲醫務人員的失誤而造成病患的損失才叫做醫療事故,而醫療糾紛很有可能會因爲一些其他費用問題而造成的糾紛。所以醫療糾紛不一定是因爲醫療事故構成,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那麼就不能判斷其爲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