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確定爲醫療事故的糾紛怎麼處理?

一、未被確定爲醫療事故的糾紛怎麼處理?

未被確定爲醫療事故的糾紛怎麼處理?

未被確定爲醫療事故的糾紛,一般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進行處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要透過醫療單位和病員或其家屬自行協商的方式予以確認和解決,而不應跨越這一步驟直接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最後也透過人民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解決可分爲民事訴訟解決、刑事訴訟解決和行政訴訟解決三種途徑。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九條 嚴禁塗改、僞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爲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對於未被確定了醫療事故的糾紛,一般說明醫療部門對此是無法法律責任的,相關情況屬於醫療部門與患者之間的矛盾糾紛,一般是屬於民事糾紛事項,可以協商進行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簽訂合同或者協議來進行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