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見死不救

非法行醫見死不救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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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犯法嗎

在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只是道德譴責的對象,不屬於刑法評價的範疇;但在特殊情況下,“見死不救”也會成爲刑法評價的對象,“見死不救”者亦要承擔刑事責任。特殊情況指的是,當“見死”者負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義務時,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卻不採取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以至於他人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實質就是刑法理論上的不作爲犯罪。

一般認爲,不作爲的義務來源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要求的業務;法律行爲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爲產生的義務。先行行爲產生的義務,是指由於行爲人先前實施的行爲致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權利處於危險狀態而產生的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先行行爲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負有作爲義務:

1、先行行爲必須是行爲人本人所實施的行爲。

2、先行行爲必須實際造成他人的危險狀態存在。危險是指足以使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一種事實狀態。只有當該危險是由於行爲人所實施的先行行爲所直接造成時,行爲人才負有防止危險結果發生的作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