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構成醫療事故如何請求賠償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如果沒有侵權人,患者不能主張人身傷害賠償。主張人身傷害賠償需要有侵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和其中的醫務人員。
醫務人員是指獲得相關行醫資格的人員,要持證上崗。
2、主觀要件發生醫療事故主觀上是過失的,並不是故意引發醫療事故的。
3、客體要件客觀上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事故的行爲。
4、客觀要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爲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
如果沒有發生人身損害或者人身損害較爲輕微的,後果並不明顯的,就不認爲是醫療事故。
5、不當行爲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療的過失行爲和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必須要存在因果關係。
病人受損害的情形只能由醫療人員的不當行爲造成。
這五個條件是構成醫療事故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造成人身傷害時,如果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如果沒有其他侵權人,患者或者其親屬不能主張賠償,主張賠償需要有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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