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敏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藥品過敏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要看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而定,如果因醫療機構沒有進行皮試等原因造成的,屬於醫療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二、對醫療鑑定不服怎麼辦
,可以重新鑑定嗎如果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請或者委託--受理--初次鑑定--補充鑑定--出具鑑定。
這個是一般的醫療事故鑑定流程。
當然了,如果你對鑑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請鑑定。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另外,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出的問題,一般按以下兩隻方式解決:
1、如果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2、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在實務中,我們專業的律師一般都不建議做醫療事故鑑定,而推薦司法過錯鑑定。
雖然兩者都有相同點:
1、都是一種證據。
2、鑑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3、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
第四,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藥品過敏是由於醫療機構過錯造成的,例如沒有進行皮試等,就構成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藥品質量造成的,由藥品生產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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