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護士有責任嗎
發生醫療事故後,護士有沒有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護士有過錯的,護士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中漏診的情形
1、漏診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種損傷,只對次要疾病做出診斷,而漏診了主要疾病。
如患者慢性支氣管炎、肺癌,僅慢性支氣管炎做出診斷;
患者多處創傷,診斷軟組織損傷卻漏診了腦損傷。
2、漏診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潤型肺結核、慢性一遷延性乙肝,僅對肺結核作出了診斷。
3、漏診原發病的併發症對疾病診斷治療過程中,發生了原發疾病的併發症。
如傷寒治療過程發生了腸穿孔;
糖尿病治療過程中發生了眼底出血;
急性心肌梗塞治療過程中發生心臟破裂。
4、漏診診斷治療措施造成的併發症,即沒有發現因診斷、治療措施引起的併發症,如氨基糖苷類抗生素造成急性腎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氣胸,冠狀動脈造影造成心包積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療造成腦出血。
5、漏診新發生疾病,即在診治過程中,新發生與原知盡能索病及診斷治療無關的疾病,如癌治療過程中,發生了急性闌尾炎沒有及時做出診斷。
6、漏診疾病的某一臨牀表現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現,如類風溼病僅診斷治療關節病變,對心、肺或腎臟表現遺漏,冠心病僅注意心絞痛的診治,漏診同時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診斷錯誤,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誤診爲病毒性肝炎;
乙肝同時患有丙型肝炎僅診斷其中一種。
8、遺漏病原診斷,肺炎、肝炎不作病原診斷。
9、疾病的性質診斷錯誤,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壞死型誤診爲水腫型;
腸梗阻絞窄性誤診爲單純機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診斷誤診,如腎病綜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診或誤診,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錯誤。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護士在醫療事故中有過錯的,護士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存在重大過錯的,有可能吊銷護士的職業資格證書。
賠償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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