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學會能單方終止醫療事故鑑定嗎
醫學會可以單方終止醫療事故鑑定。因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
應當終止本次鑑定,由醫學會告知移交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共同委託鑑定的雙方當事人,說明不能鑑定的原因。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因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
應當終止本次鑑定,由醫學會告知移交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共同委託鑑定的雙方當事人,說明不能鑑定的原因。
二、醫學會中止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是什麼
醫學會中止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有: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服醫療事故鑑定能申請司法鑑定嗎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法官另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再次做鑑定。
當然,在申請再次鑑定的時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僅僅以鑑定結論對我們不利爲由申請再次鑑定的,這樣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透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醫學會能單方終止醫療事故鑑定嗎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瞭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透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爲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爲您提供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