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關係定作人是否賠償醫療
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定作人一般是不需要賠償醫療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承攬人的留置權要如何行使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由承攬人加工、定作的,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的義務,其因履行這一義務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應歸提供材料的人,即定作人。
如果有證據證明承攬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權並要求賠償損失時,因原材料的所有權歸於定作人,故定作人無法進行退貨,而只能要求承攬人賠償損失;
在具體認定損失時,應考慮雙方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和過錯,必要時應委託專業機構作出評估,以確定定作人的實際損失。
2、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的,因材料歸承攬人所有,故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也歸其所有。
只有當承攬人將定作物交付給定作人後,定作物的所有權才轉移給定作人。
因原材料由承攬人自行提供,故在定作物交付給定作人之前,該定作物的所有權歸於承攬人。
因此,當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權或在定作物加工完畢之前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其均有權利拒絕受領該定作物。
如果承攬人尚不構成根本違約,則定作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權。
3、原材料由雙方提供的,應依照何方提供的材料爲主要部分而定。
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爲定作物的主要部分,則定作物的所有權歸定作人,無需交付定作人即取得所有權。
反之,則由承攬人先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權,經承攬人的交付而歸定作人所有。
至於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應根據原材料的價值、所製作的部件在整個定作物中的功能等因素綜合判定。
依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承攬人與定作人形成的是合同關係,在承攬活動中,承攬人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人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有過錯除外。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