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醫療過錯案例分析的規定有哪些?

法院對醫療過錯案例分析的規定有哪些?

法院醫療過錯案例分析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法院對醫療過錯案例分析有以下的規定:

第一條 因賠償權利人認爲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行爲致患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不當損害,起訴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

第三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區別以下情形確定被告:

(一)醫療機構有執業許可證和法人資格的,該醫療機構爲被告;

(二)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設立的爲內部人員服務的醫院、門診部、衛生室(所),雖領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以設立單位爲被告;

(三)依法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體、私營診所,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師執業資格證上登記的單位或個人爲被告;

(四)農村村民委員會設立的村衛生室(所)發生醫療糾紛的,以該集體組織爲被告;村民委員會將集體性質的村衛生室(所)發包給有醫師執業資格的個人的,以該集體組織和個人爲共同被告。

第四條 患者在不同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但賠償權利人未起訴患者就診的全部醫療機構以致影響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賠償權利人起訴就診的全部醫療機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據職權追加賠償權利人未起訴的其他醫療機構作爲被告參加訴訟。

第五條 在醫療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過程中,醫療機構將償還拖欠醫療費作爲反訴請求提起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另案起訴。

第六條 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因賠償權利人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引起的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 賠償權利人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就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

(二)損害事實;

(三)實際損失及損失範圍。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醫療行爲沒有過錯;

(二)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行爲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唯一原因。

第九條 訴訟中,賠償權利人要求複印或複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病歷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十條 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由其儲存的病歷資料,或者僞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足以影響案件審理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法院醫療過錯案例分析的規定有哪些呢?首先,法院在進行案例分析時一定要注意醫療機構是否將病歷進行僞造和隱匿,因爲這關乎到患者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之後再確定了醫療機構的責任後及時下達判決,但是一定要查明事實,保護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