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根據其造成的人身損害程度被分爲一級醫療事故、二級、三級、四級醫療事故,那麼,一級醫療事故的鑑定標準是什麼呢?其他三級的鑑定標準呢?
一、醫療事故鑑定標準是怎樣的呢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標準爲:
一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