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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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如何劃分

醫療事故中的責任具體分爲了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以及輕微責任,在不同的事故責任下,當事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那麼大家知道醫療事故責任鑑定是如何劃分的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如何劃分

每當發生了醫療事故後,都會有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劃分的問題存在,那麼就需要醫療事故鑑定機構,醫療事故鑑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失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爲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爲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爲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當然,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爲,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爲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二、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的賠償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按30%計算。計算公式爲: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30%

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週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進行計算:60週歲計算15年、61週歲計算14年、62週歲計算13年、…

68週歲計算7年、69週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週歲以上按5年計算。須注意的是,計算年限確定後,仍要乘以傷殘等級係數。

在劃分醫療事故責任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醫療過失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等因素,這樣作出的鑑定纔是比較準確的。如果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先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