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醫療事故鑑定責任如何劃分?

一、法院醫療事故鑑定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醫療事故鑑定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醫療事故鑑定分爲完全、主要、次要以及輕微責任四種,結合當事人的行爲過錯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爲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爲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爲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申請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二、醫療糾紛的責任認定方式有哪些?

1、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鑑定才能明確責任,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爲需要鑑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鑑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爲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再次鑑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鑑定就是最終鑑定。

綜上所述,有些醫院爲了獲取高額醫療費而故意向醫患謊報病情,極有可能延誤病情,致使患者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諸如此類的醫療事故在發生之後,醫院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院醫療事故鑑定在責任劃分完畢之後,醫院需要按照鑑定機構下發的文書內容,來初步計算自己應該支付給患者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