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再次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一、什麼情況下再次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什麼情況下再次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的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的幾種情況是從鑑定機構的主體情況和業務範圍違規要求再次鑑定的。另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認爲相關的材料(包括病歷資料、輔助檢查、封存藥品、器械等等)存在大量僞造、篡改、更換的行爲,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實、不合法的材料。司法鑑定是依據這樣的材料做出的鑑定結論的,本身的鑑定結論就是不能夠作爲判決的法律依據。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申請再次鑑定的。

如果能夠再次司法鑑定,會出現幾個鑑定結論的問題,按照我國鑑定規則的規定,如果有多個鑑定結論的,鑑定結論之間沒有誰高誰低的問題,幾份鑑定結論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主審法官根據案件情況,自行取捨。也就是說,即便是做出了好幾份鑑定報告,至於法官會以哪一份鑑定結論爲準,還是不確定的,有法官來決定。

如果幾份鑑定結論是來自於不同的地方的鑑定機構的,也不會應爲某一鑑定機構所在的行政級別比較高,做出的鑑定結論就比行政級別低的鑑定機構做出的結論高!也就是說,不論是地方上的鑑定結論,還是北京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都是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高低之分。也不存在誰的專業水平更高的問題,雖然事實上是存在鑑定專家水平的差異的。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費用由誰繳付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醫療糾紛案件往往都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所以由此看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還是非常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鑑定人鑑定的,應當由鑑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鑑定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