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程序
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
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塗改、僞造、隱匿、銷燬。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屍體解剖。
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髮生的醫療糾紛由批准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1)調查病人及家屬。
(2)調查有關當事人主要是被投訴人員。
(3)調查旁觀人員。
(4)查閱有關醫療文書等資料。
(5)進行技術諮詢。
爲慎重起見,調查時最好請被調查人將情況寫成文字材料,有條件時應進行錄音。調查的內容主要是事件發生的經過。
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
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
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後,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7、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
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9、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對三級鑑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鑑定。如仍不服,則申請複議和一級鑑定。
10、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鑑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11、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最終鑑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縣區級法院,由法院進行最終判決。如對縣區級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可訴諸更高一級法院,直至進階人民法院。
12、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二、投訴情況記錄備案
1、投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2、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和住院號。
3、投訴的主要內容和目的。
4、調查的基本情況。
5、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教訓。
6、處理情況。
三、有關資料
1、投訴信件。
2、調查記錄。
3、有關的錄音材料整理。
4、有關的醫療文書。
5、有關物證材料。
四、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1、召集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2、召開會議,通報有關情況,主要包括醫療糾紛的基本情況。
3、學習有關法規檔案和規章制度。
4、鑑定調查:複習病情資料,包括查閱病歷,病理切片和屍體解剖結果以及有關當事人的記錄和錄音資料等。
5、鑑定辯論。
6、鑑定:
(1)採取無記名投票進行鑑定。
(2)應用醫療事故(事件)輔助鑑定系統進行鑑定(優點是可以將鑑定者的意見和鑑定結論全部儲存下來)。
7、發佈醫療事故(事件)鑑定書。
8、依照鑑定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五、法院訴訟、判決基本程序
(一)起訴。主要是原告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個別情況下可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
(二)受理與立案。法院接到起訴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合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開庭前準備
1、向當事人發送起訴狀、答辯狀副本。
2、確定審判組織。
3、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
4、確定審判人員是否自行迴避。
5、審查並確定案由。
6、確定當事人範圍、通知遺漏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7、審覈訴訟材料。
8、認真調查和收集證據。主要方法有: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要求當事人、第三人提供證據;詢問證人、鑑定人;提取物怔、書證、視聽資料爲證據;勘驗物證、現場。
9、查清是否需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情況。
10、查清是否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情況。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併審理的情況。
12、查清是否有分開審理的情況。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開審理的情況。
14、制定庭審提綱。
19、開庭通知及公告。
(四)開庭審理
1、開庭預備。
2、審理開始。
3、法庭調查。
4、法庭辯論。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4)互相辯論。
5、法庭調解:行政案件不適調解。
6、合議庭評議。
7、宣判。案件審理終結,合議庭就當事人在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決定後,當庭予以宣讀。
而且往往並不單一。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全面而準確的舉證是勝訴的關鍵,對於患者一方來說,由於在醫學、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的缺乏,往往在舉證方面處於弱勢,所以建議聘請專業的領域律師代爲處理。以上就是關於外科醫患糾紛的所有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