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會有刑事責任嗎?

醫療事故可能會有刑事責任,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行爲。

醫療事故會有刑事責任嗎?

從犯罪構成上分析該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和就診人員的生命和健康權。醫務人員在我國被視爲白衣天使,負有救死扶傷的神聖使命,國家對從醫的主體、職業活動都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以確保醫療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以保證廣大就診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們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輕則可能造成就診人員傷病不能及時救治,重則可能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甚至致人死亡,並嚴重破壞國家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而那些到醫療單λ接受治療、體檢的就診人員則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對象。

其次,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行爲。即在對就診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或者體檢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不履行或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因而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

其行爲方式既可以是作爲,如醫療人員錯誤的診斷病情、開錯處方、藥師配錯藥等;也可以是不作爲,如醫務人員對σ重病人不及時搶救或工作中擅離職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等。並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時,才能構成本罪。

刑法》中有對本罪中何ν“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提供判斷的標準,而目前也?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實際的司法活動中存在着只要是屬於醫療事故就構成本罪的錯誤做法,我們認爲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爲醫療事故認定的性質和標準與本罪的認定都不同,並且醫療損害結果出現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簡單直接採用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而應當以《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爲參照依據,制定較爲詳細的評定標準更爲合適,並且因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已經運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都已得到檢驗,而以他爲藍本制定的標準會更易被人們掌握和使用。

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是在一定的條件下產生的,如果滿足犯罪的客觀條件還有主觀條件的情況,認爲是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需要對受害者進行相應的處罰還有對受害者實行對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