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書寫錯誤是否爲醫療過失?

一、病歷書寫錯誤是否爲醫療過失?

病歷書寫錯誤是否爲醫療過失?

病歷書寫錯誤是否爲醫療過失,應當是根據不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具體可以引起司法鑑定結論爲準。病歷書寫不規範構成醫療事故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病歷書寫存在嚴重缺陷,致使鑑定部門無法確認該醫療行爲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同時,醫院也無法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爲與患者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所以,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法院判令醫院承擔了一半的賠償責任。

目前,有些醫務人員對規範書寫病歷並不十分重視,有的甚至認爲其不會與患者損害結果構成因果關係。這是一種認識誤區。上述案例表明,病歷書寫不規範,即使醫療行爲沒有過錯,醫方也須承擔責任。所以,規範書寫病歷是對醫患雙方都負責的表現。

醫療活動不但要杜絕醫療事故,還要避免醫療過錯。病歷在醫療活動中的作用不可小視。醫生要求病人遵守醫囑,就應該讓醫囑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最好能讓病人簽字確認,這樣可避免發生糾紛後,出現醫院舉證不能的現象。

二、醫療糾紛中病歷錯誤類型有哪些

一是關於醫療行爲記錄的各種錯誤。

如對一個醫療行爲用多個名稱記錄、對個別醫療行爲未予記錄、病歷記錄與實際醫療行爲情況不符、病歷中有相互矛盾的內容、檢查結果沒有相應的報告單、化驗單對應等。這些問題有的可能僅僅是筆誤,有的則確實會對鑑定和確認案件事實產生實質影響,而不管屬於那種情況,都會或多或少使患者和家屬對醫護行爲產生質疑和不信任。

二是病例保管和整理的錯誤。

比如在病歷中夾雜其他患者的病歷、病歷內容缺少《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所確定的項目等。雖然醫療機構一般解釋爲病歷在裝訂過程中存在遺漏,而患方則認爲醫療機構在故意隱藏有問題的病歷。

三是診斷結果錯誤。

醫療機構對病情的判斷出現錯誤是病歷錯誤中的實質性問題。

四是病歷塗改錯誤。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對病例的塗改做了細緻的規定,“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但在審判實踐中不符合規範要求的情況仍比較常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着病歷書寫錯誤這種情況的話,那麼完全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理,比如說對方可能會以此爲依據,要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這是可以的。但是具體的過失程度是否構成過失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