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哪四種?

一、發生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哪四種?

發生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哪四種?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的民事責任包括了締約過失責任;違反合同中義務的責任;違約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四種民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

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它方當事人受有損失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形。

如患者爲了就診進入醫院但還沒有掛號時受到院方過失傷害,常見的有:急診找不到醫護人員、掛號室拒收大額現鈔、導醫錯誤、醫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傷害等情形,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因爲此時醫患雙方的當事人是爲締約契約而接觸磋商,已由一般普通關係進入特殊聯繫關係,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雖非以給付義務爲內容,但依誠信原則,仍產生了協力、通知、照顧、保護、忠實等附隨義務。

(二)違約責任。

指當事人雙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醫療合同中主要是醫院(債務人)沒有按約定或規定履行義務,如沒有及時搶救患者或耽誤治療時間(遲延履行)、沒有按約定或診療常規醫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診治過程中由於過失而致醫療事故發生(加害給付)等。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大多是瑕疵履行,瑕疵履行包括不適當履行(如因粗心或不負責任而使診治不準確,治療不徹底,或將藥品調劑錯誤或未告知患者服用藥品的方法致患者服用劑量過大而加重病情)和加害給付(如手術部位錯誤、消毒不嚴致患者感染等)。

當然患者(債權人)也可以不按時服藥或不接受正當的治療而妨害療效(受領遲延)等。這些都是由於債的雙方當事人違反醫患雙方的約定或醫療法規的規定,沒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而造成的,也是醫療糾紛的主要根源。在實踐中,由於院方的違約而造成患者的身體傷害的,同時又構成了對患者的侵權,形成了侵權之債。

即一行爲既造成違約有形成侵權,使違約和侵權竟合。在民法理論中,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竟合時,受害人可以根據利益而選擇其一來起訴,這對患者是比較有利的。但有些法院在處理責任竟合案件時過於僵硬,不許患者主張違約責任,這不符合利益衡量的要求。

 醫療糾紛中還有一種與有過失的情況,如由於院方管理不嚴患者故意跳樓自殺或服藥過量;患者在發現院方醫療事故後故意擴大病情傷害程度以期獲得更大的賠償等。這種情況時就應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則,就是"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受害人與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三)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

後合同義務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的附隨義務。如病人出院後,由於院方沒有明確告知服藥的方法和劑量而致患者錯誤服用而受到傷害時,或患者在診治結束後院方沒有保護患者的隱私,予以暴露或張揚,或擅自將其可辨認當事人的照片用於的發表,或患者在他院治療時需要既往的病史記錄,而儲存的院方拒不提供病歷等臨牀資料並造成患者損失的,就違反了合同關係中的後合同義務。

二、醫療事故訴訟程序是什麼?

醫療事故訴訟程序

(一)訴前準備工作。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繫、投訴,要求複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醫療糾紛了。

(二)訴訟。

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鑑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儘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着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爲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範。

(四)賠償款的確定。

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爲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爲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係,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

醫療事故的訴訟程序首先是準備好訴前工作;其次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狀;然後委託相關的醫療事故鑑定機關進行鑑定;最後就是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