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
這種情況是指醫療機構在締約的時候就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患者及其家屬受到損失,或者醫療機構違反了對患者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患者受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形。
2、違約責任。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醫院作爲債務人沒有按約定或規定履行義務,給患者造成了損害。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
後合同義務是一種附隨義務。比如病人出院後,院方有明確告知服藥的方法和劑量的義務,或在診治結束後保護患者隱私的義務,如果院方違反了上述義務,就違反了合同關係中的後合同義務。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