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膝關節功能障礙的醫療過失怎麼判斷?

一、導致膝關節功能障礙的醫療過失怎麼判斷?

導致膝關節功能障礙的醫療過失怎麼判斷?

導致膝關節功能障礙的醫療過失可以透過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意見來進行判斷。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爲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爲未能預見並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爲上可以具體表現爲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範、技術程序、處置原則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紡: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將醫療事故一級乙至三級等對應傷殘等級分爲一至十級。

二、醫療過失分級標準是什麼?

一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二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p="">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瘻;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睾 丸、副睾 丸缺損;

16、陰 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判斷一下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通常狀況之下醫療過失是需要根據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內容來進行判斷的,這是需要利用專業的知識來進行判斷,所以需要經過司法鑑定機關對此進行相對應的鑑定,才能夠最終做出準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