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決定包括什麼?
1.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是否構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僞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
責任人對受害人的損害及經濟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即應體現民法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充分體現了這一點。
(1)確定爲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3.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
對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採取批評教育從嚴,懲罰處理從寬的原則,大多采用行政手段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轉由司法機構依法處理。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二、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我國級別不同的醫療事故過錯方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所差異,輕則被記過處分,重則被吊銷執照。除了需要支付受害者的賠償金之外,如果在診療過程中存有犯罪行爲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此時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