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如何進行現場實物的封存

醫療事故中進行現場實物的封存時,如果懷疑是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人身損害後果的時候,這需要在醫患雙方同時在場的情況下,對所懷疑的物品(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血液、藥物以及服藥使用的器皿等)進行現場封存,在封存的時候,應該嚴格按照無菌技術規範操作,以免再次污染。爲了檢驗時做比對檢驗,還應當同時封存同批同類的物品。

醫療事故中如何進行現場實物的封存

因爲血液不能像藥物一樣批量生產,這就說明了他的特殊性。再加上血液的質量涉及到的醫療機構和採供血機構中的多個環節,一旦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有可能導致不良的後果產生。因此爲了保證結論的公正客觀,且有利於明確責任。對懷疑由輸血引起的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所採集的比標本進行封存時,採血機構應當在接到醫療機構的通知後後派員到場。如果短時間內無法到場,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進行密封,並儲存在適當的條件下,等採供血機構人員到場後,有雙方共同封存。

封存的物品送檢啓封的時候,也是需要當事人雙方同時在場的,在場雙方的當事人在場,在場的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還需要保證在倆人以上才能進行現場實物的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