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鬧入刑有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修正案(九),將“聚衆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罪”,變更爲“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認定包括“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意味着“醫鬧”今後將入刑。

醫鬧入刑有的規定是怎樣的

不僅如此,處罰級別從原本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爲“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三款中,該條還規定,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醫療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舉證責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爲的“舉證責任倒置”。

微法官:醫院的病歷,診療記錄一般都是由醫師進行控制,患者一般很難獲取,其次醫療診療行爲專業性較強,一般人很難辨別醫療行爲中是否具有過錯,因此從上考慮,法律確定了由醫療醫療機構就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過錯進行舉證的責任。

2、患者的舉證責任

雖然舉證責任倒置,但是不代表患者就沒有舉證責任了。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及受損害的事實,並提供醫療機構及其亦無人員有過錯的初步證據。對於是否存在醫療關係,應綜合掛號單、交費單、病歷、出院證明及其他能證明存在醫療行爲的證據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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