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三種情形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