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一是協商。二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四是調解(第三方支援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一條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