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房改造名義強拆房屋沒有補償,合理嗎?

一、以危房改造名義強拆房屋沒有補償,合理嗎?

以危房改造名義強拆房屋沒有補償,合理嗎?

不合理,以危房改造的名次對房屋進行強拆的並且不對被拆遷人進行經濟補償的,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爲,被強拆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對於“危房”的處理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對被鑑定爲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爲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此,即使被認定爲“危房”,所進行的處理並非都爲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據“危房”的具體狀態來進行具體處理。

危房改造肯定是勢在必行的,就算住在房子當中的這些人不以爲然,政府部門考慮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於那些已經年限特別久遠的房子肯定都會拆了之後重新改造的,但這並不是政府可以不支付補償金的藉口,一樣是要按照標準的拆遷補償政策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