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用的原則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徵用的原則主要有哪些?

行政徵用的原則主要有哪些

(1)合法認定公共需要的存在;

(2)公平補償被徵用人的損失;

(3)在佔有被徵用財產權前,事先支付補償。

二、行政徵用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1、被徵用方是享有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社會成員;

2、行政徵用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徵用私人的房屋等不動產和運輸工具等動產;

3、財產使用權的轉移應當是有期限和按期歸還的,國家對爲公共需要轉移財產使用權的社會成員進行補償。

4、行政徵用的決定方式,由於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可以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但是所謂“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確定應當有合法理由和經過法定程序,如經過法定程序生效的行政規劃或者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等。

三、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區別是什麼?

1、法律效果:行政徵收的結果是將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收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2、是否有償:行政徵收一般是無償、強制性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行政徵用應當給予相對人適當比例的補償。

3、行爲性質:行政徵收一般是特定國家利益需要,但行政徵用具有一定的應急性,針對突發性的公共事件要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危機情況,這種情形下就可能發生行政徵用。

4、內容:行政徵收一般包括稅費徵收和財產徵收,如個人所得稅、排污費、港口建設費、公路養路費等;行政徵用針對財產使用權或勞務。

其實,行政徵用或行政徵收都是爲了國家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比如國家爲了修公路要徵用土地使用權,雖然土地資源是國家的,但徵用土地使用權的同時自然也就要拆除地上建築物,因此,國家支付的補償金,其實主要是針對地上建築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