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郭店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最近一段時間,國家正在進行徵地,大家都知道,國家爲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徵地,公民有義務配合國家,但是政府徵地是會給於農民一定的徵地補償款的,相信大多數的農民對徵地補償款都比較關注。那麼,新鄭郭店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呢?下面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新鄭郭店徵地補償標準。

新鄭郭店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一、新鄭郭店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呢

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三十四條 徵用農民集體的土地,按以下規定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的,設區的市近郊區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其他市近郊區、工礦區和建制鎮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至九倍補償;其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補償。徵用耕地中,各類作物的副產品(不包括蔬菜)按主產品年產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計算。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況下,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

(三)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補償。

(四)附着物的補償辦法和標準,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徵用的集體土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屬村民小組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小組;屬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着物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審批權限爲:三公頃以下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公頃以上六公頃以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六公頃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 因建設需要,經批准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支付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耕種五年以內的給予適當的安置補助;耕種五年以上的,安置補助費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支付。收回國有林場、農場等使用的國有土地,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規定的年產值,均按前三年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產品現行平均價格計算,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當地市場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三十九條 被徵用土地內有水源、渠道、涵閘、管道、道路、電纜等與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設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同用地單位和施工單位,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阻斷和損壞;造成阻斷、損壞的,應予以修復或者按規定修建相應的工程設施。

第四十條 臨時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執行。臨時用地期滿,應當恢復原狀,退還土地

二、徵地補償標準的概念

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透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每年的政府政策都在改變,因爲政府制定政策是要根據當地的發展情況進行的,所以每年的徵地補償標準多多少少的都會做一些調整,所以如果大家需要了解徵地補償款,建議大家那個時候去相關部門進行諮詢,或者向律師諮詢,得到準確的答覆,這樣更加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