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檢報納稅規定是怎樣的?

徵地補償檢報納稅規定是怎樣的

徵地補償檢報納稅規定是怎樣的?

首先,對於個人的房屋的拆遷補償款,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第45號)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同時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國家 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據此,對個人房產因城市規劃需要而被拆 遷取得的補償費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次,對於企業來說徵地拆遷必然會涉及到拆遷的搬遷重建,所以企業的拆遷補償款的納稅的時間和方式就比較重要。對於政府的企業所得稅來說,我國有明文的規定,必須明確企業搬遷的原因,再根據下面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一、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企業 所得稅處理的應當是因政府行爲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而進行的搬遷不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 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於《通知》中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 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二、搬 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檔案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併入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 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後,因同一搬遷行爲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一次 性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於以下五項:

購建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 出、其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安置職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從中扣除。企業按照規定將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報廢的損失, 或安置職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不得重複計入扣除。四、搬遷企業應自取得第一筆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搬遷文 件、公告,原佔有土地已進行招、拍、掛的檔案,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購買 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安置職工計劃或立項報告等的收支預算,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五、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要將重置 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改良、進行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檔案等資料,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1、關於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爲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 號)對於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爲的問題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爲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爲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 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 號)繼續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爲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 號)中關於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檔案,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檔案。 所以,按照城市規劃將土地使用權歸還政府的行爲,不徵稅營業稅。

2、關於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徵稅對象範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單位將土地使用權歸還政府的行爲屬於轉讓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徵土地增值稅。 所以你單位符合上述政策取得的政府返還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3、關於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 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因此,土地部門收回土地所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應稅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

4、關於企業所得稅

政府收回土地給予你方的補償款計入收入總額,可以沖銷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 號)的規定按照該檔案政策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關於企業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檔案沒有明確規定,只有《關於徵用土地過程中徵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徵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7]87號)檔案在內容與此比較近似,該檔案規定對於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着物”稅目徵收營業稅。因爲該檔案存在適用範圍的限定,個人和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完全適用該檔案。

徵地補償檢報中對於納稅的有關規定,是需要根據土地的性質和徵收的途徑來劃分的。對於個人的房屋拆遷,是不需要繳納補償費的個人所得稅。對於因城市建設以及國家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是不需要繳納土地的增值稅,其他的稅收還是要徵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