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汪區徵地補償新標準是什麼?

這個社會的不斷髮展經濟建設也在不斷的進行,而在建設過程中會徵用土地的情況出現,土地徵用會給土地所有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徵地補償就是爲了減少土地所有者的損失,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那賈汪區徵地補償新標準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賈汪區徵地補償新標準是什麼?

賈汪區徵地補償新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爲。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參保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本區域內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指導和管理,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村民自治原則具體負責資格認定。下列人員不應認定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歷次徵收土地已進行安置的人員;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在編人員;原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承包土地經營,現已死亡的人員;戶口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有關部門批准已離退休或退職並領取離退休金或養老金的人員(含子女頂替、本人戶口回鄉的離退休和退職人員);原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承包土地經營,現已結婚遷出後,在遷入地已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其他原因將戶口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空掛戶、寄住人員、暫住人員;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不應作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第六條被徵地農民應當從徵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相應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被徵地農民人數多於被徵土地承包經營者人數的,多餘人數的名額應在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堅持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徵地報批前,市、縣(市)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覈定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覈定的人數預提供被徵地農民名單。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覈,並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被徵地農民人員名單應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再次確定後,送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負責本轄區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配合做好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土地移交及徵地矛盾協調等相關工作。市、縣(市)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報批、公告,徵地補償登記和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解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專門機構、設立專職人員具體負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代繳和發放;財政部門負責設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及該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算;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遷補償安置;監察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的監督及違法案件的查處;審計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使用情況的審計;農工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公安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管理資訊系統和臺賬管理制度。縣(市)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系統日常維護工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臺賬;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臺賬;公安部門應當建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臺賬。

第二章徵地補償

第九條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市實際適時制定徵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政府批准後,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徵地補償費用。在此之前,執行現行的徵地補償標準。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爲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徵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徵收合法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徵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非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或者違反城市及村鎮規劃進行建設的,其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被批准爲臨時用地,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未列入徵地補償標準規定的樹木和花木等附着物,以及未明確合理株數的樹木、花木和苗木等,由徵地單位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或價格鑑證機構進行評估,根據市場價格確定補償標準,作爲補償依據。

凡在耕地田塊內栽植的樹木不予補償,超出徵地補償標準規定的樹木和花木合理株數的部分不予補償。

對徵地範圍已確定,徵地調查登記之日起搶種、搶栽、搶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水平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予以公佈。

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後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於省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採煤塌陷地的徵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條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徵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後20個工作日內,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交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徵收土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不同的土地屬性有着不同的補償標準,不僅要對土地他進行一定的補償還要進行一些附帶物,如房屋等建築物的補償,其目的就是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土地所有者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