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找律師來提高我們的補償?

一、怎麼找律師來提高我們的補償?

怎麼找律師來提高我們的補償?

當事人對房屋拆遷補償不滿足提起訴訟的,委託拆遷律師處理案件是有幫助的,但能不能提高拆遷補償標準,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判定規則

拆遷補償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爲明確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其中內容主要是拆遷當事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的約定。有效的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無效的補償協議不受法律保護。那麼,拆遷補償協議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爲無效呢?根據我國《民法典》、《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2、拆遷人與非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被拆遷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否則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時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未經權利人追認的無效。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爲無效等。

政府制訂的拆遷補償標準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的,當事人的房產被拆遷後,應當按照上述標準來進行統一補償,律師是不可以提高拆遷賠償的標準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如果存在違法的行爲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