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遇到高空墜物該怎麼處理?

一、我們遇到高空墜物該怎麼處理

我們遇到高空墜物該怎麼處理?

(一)當接到高空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應採取以下行動:

1、立即進行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違例者。

2、如有需要可向違例者發出警告,並報告警察。如果未能找出違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主,並指出該行爲的嚴重性。

3、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並拍照存案。

4、記錄一切詳情於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二)如高空墜物引起有人受傷,管理人員應做到:

1、通知救護車及公安機關。

2、協助照顧傷者。

3、設法尋找違例者或證人。

4、封鎖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場。

5、記錄一切有關資料於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6、報告物業經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書面報告。

7、協助賠償事宜的調解。

二、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如今,高空墜物掉下的東西可謂五花八門,究其根本,還是防護監管不當。高空墜物作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碰到的人輕者受傷,更甚者失去生命。對待高空墜物,我們依舊不能掉以輕心。治理墜物,依舊是防重於罰。我們在懂得如何處理高空墜物的同時,恐怕內心更希望的是對高空墜物說一聲“再也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