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地補償標準不服該怎麼辦

對徵地補償標準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對徵地補償標準不服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