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異議怎麼辦?

近年來,我國的土地的利用率有所提高,也在不斷地徵用新土地來使用。對於徵收土地用作己用的,需要給予土地所有者補償,如果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雙方應當及時溝通協商加以解決。小編蒐集了一些有關征地補償標準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異議怎麼辦?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承包地雖然是由農民實際種植經營,但仍是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因此針對承包地的徵地補償費也屬於村民集體所有,並適用村民自治的原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最終的分配和使用方案。作爲承包戶的農民對這一方案即使有異議,也不能透過民事訴訟解決。但因爲承包地而發生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屬於農民個人的,農民可以主張獲得這兩部分費用的補償,前提是這兩筆錢已經被髮包方如村委會領取了。如果村委會截留了劉大姐的這兩筆費用,她是可以起訴對方要求給付這兩筆費用的。

關於徵地如何補償的問題,關係着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對所徵用土地的補償地程序應當由法律來進行明確規定,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如果再次協商之後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訴訟或者諮詢律師尋求法律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