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騙取徵地補償青苗費如何處理?

一、行爲人騙取徵地補償青苗費如何處理?

行爲人騙取徵地補償青苗費如何處理?

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公民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遵循的行爲準則。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利益驅動,有人違背這一原則,利用欺詐、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謀取私利,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雙方透過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達到謀取私利目的的行爲。

其特徵包括:

1.各當事人均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惡意,即不僅明知其行爲有損於他人而故意進行,且實施該行爲就是以損人利己爲目的的;

2.當事人彼此勾結,通謀實施該行爲;

3.行爲結果在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某個第三人利益。其中的國家利益主要指國家作爲全民財產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

由於惡意串通行爲嚴重違背了民法的誠信原則,因此,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爲無效。

民事行爲被確認爲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爲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二、徵地青苗補償認定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一般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

指依合同已交付財產的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有權請求對方返還財產,同時接受當事人返還財產。其目的旨在使財產關係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況。

2.折價補償。

指在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況下,應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過錯損害賠償。

在合同無效除返還財產、折價補償外,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還須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明知其所從事的行爲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顯然對於合同的無效都存有過錯,儘管都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是按照立法的目的,應排除雙方賠償損失的請求,在此場合,有過錯的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4.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由於惡意串通是雙方相互勾結在一起,共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這種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在處理上不是一方賠償另一方的損失或者互相賠償損失,而是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收繳雙方所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綜上所述,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當事人在徵地過程中,要透過正規的渠道獲得補償,切不可採取搶栽搶種、亂搭亂建等違法手段,否則會使自己身陷囹圄,情節嚴重的還需要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涉嫌構成詐騙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