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補償費,如何收稅?

青苗補償是指國家徵用土地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穫,國家應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作爲徵地補償的一種,關於繳稅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即青苗補償費,如何收稅?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內容,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青苗補償費,如何收稅?


1.根據《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爲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爲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爲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由此可見,青苗補償費不徵收營業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徵用土地過程中徵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徵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7〕87號)規定,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着物”稅目徵收營業稅。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青苗補償費不屬於按照國稅函發〔1997〕87號檔案規定應該徵收營業稅的情形,而按照國稅函〔2008〕277號檔案規定屬於不徵收營業稅的情形,則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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