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中的法定補助究竟怎麼給,你清楚嗎?

徵收中的法定補助究竟怎麼給,你清楚嗎?

所謂“徵收補償”,實際上由三塊組成——補償、獎勵和補助。

實踐中,對於前面兩項,大家都比較瞭解,而對於最後這項被稱爲補助的,則很少有人特別關注。

事實上,這一部分的分量,有些時候是要遠超過被大肆宣傳的早搬早籤獎勵的。

那麼,實務當中的補助或曰補貼,究竟該如何給付呢?透過對相關標準的瞭解,又能給被徵收人的維權帶來怎樣的啓示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590號令上只有這樣一句話,因而具體該怎麼補助,被徵收人還是無從得知。

故此,我們就有必要看看地方人民政府對此是如何進一步規定的。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無疑是各地方政府規章中內容最爲詳細、具體的之一,故我們選擇它來作爲參考。

其他地方雖然規定不同,但大致的思路、原則是可以借鑑的,尤其是對於一些法治環境有待提升的地區而言更具實踐意義。

《細則》第27條明文規定:

徵收居住房屋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本細則規定給予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補償、補助: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價格補貼;特定房屋類型的套型面積補貼;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這款規定的理解也很清楚,一頭一尾兩個是通常所說的補償,中間三個從文字就能看出屬於補助性質,這裏管它叫做補貼。

依據有了,那麼究竟怎麼補呢?幾個公式就講清楚了:

被徵收居住房屋的補償金額= 評估價格 + 價格補貼

評估均價= 被徵收範圍內居住房屋評估總價 ÷ 居住房屋總建築面積

評估均價標準,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評估後計算得出,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佈。

據此,當_棟具體房屋的評估單價低於評估均價時,按評估均價計算。

否則,則按具體的評估單價計算。

總之,這些數都是科學評估得出的,不是瞎編的。

價格補貼= 評估均價 × 補貼係數 × 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

補貼係數不得超過0.3,具體標準區(縣)政府定。

也就是說,最終的補償比不得超過1:1.3。

另外,如果被徵收房屋屬於“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說白了,就是在上述計算標準的基礎上,對於有特殊情況的房屋,還會適當增加補貼數額。

套型面積補貼= 評估均價 × 補貼面積

套型面積補貼按照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計戶補貼,每證補貼面積標準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具體標準還是區(縣)政府定。

最後看那個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

《細則》第31條規定,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覈定規定以及折算公式計算後,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折算公式爲: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 折算單價 ÷ 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 折算單價 × 居住困難戶人數 × 22平方米 – 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折算單價由區(縣)政府定。

實務當中,困難戶保障補貼這項有時會被“遺漏”,從而導致被徵收人權益受損,那麼被徵收人應當依法積極主張、申請。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黃豔指出,如此細緻的徵收補貼規定帶給廣大被徵收人兩點重要的啓示:一是評估是整個徵收維權中最重要的核心環節。

如前所述,最關鍵的“評估均價”等數據是靠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給出的,不是政府說多少是多少的。

因此,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評估環節程序違法、弄虛作假現象對於最終的補償結果貽害甚重,被徵收人一定要重視這一看似極爲專業實則很容易漏洞百出的事項。

現實是,類似於1:1.3這樣的補償比例,很多是達不到的,迫使被徵收人不得不四處委託律師維權;二是這些補貼的多寡有無客觀上存在協商、調整的空間,並不完全是一個能夠計算成“死數”的事情。

經過依法維權,補償數額的提升有時就是透過補貼這一塊實現的。

如果被徵收人對這一塊的計算結果持異議,就需要及時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幫助您好好把這筆賬算算清楚,拿到理應屬於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