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有什麼區別?

一、法律中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有什麼區別?

法律中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有什麼區別?

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二者性質不同,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中的名詞,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中的名詞。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系訴訟程序法律制度;訴訟實效是訴之有理由的要件,屬於民事實體法律制度,規定在民法通則中。

1、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相對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行政行爲申請救濟,勢必使行政行爲一直處於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既影響了行政效率,又將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於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2、二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計算,其採取的是客觀行爲的標準,強調“行爲”;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爲標準,強調“權利”。

3、二者的期間有無變化不同。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並由人民法院決定,纔可以對被耽誤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長。而訴訟時效屬於可變期間,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4、人民法院對二者超過法定期間的處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它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並不喪失起訴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簡單來說,起訴期限是涉及到行政訴訟纔會出現的詞語,而訴訟時效一般是是民事訴訟中才會使用,這兩者的區別概括來說就是包含的性質不盡相同、擁有不同的立法目的、計算的時間的開始點不一樣、期間有無變化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