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土地租賃時限是多久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因此,有人主張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應受該規定約束,尤其對於有限的土地資源,租期過長,將難以公平確定若干年之後的租金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土地租賃時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人們必須要遵守這個原則,這個是有法律規定的,如果產生什麼糾紛可以申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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