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租賃權屬於什麼權
土地租賃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土地租賃權是指透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佔有權、狹義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比少了一項處分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村土地轉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爲有期限的或無期限的土地租賃權。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容:
土地租賃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爲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爲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二、地上權與土地租賃權的區別是什麼
具體比較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成立要件上的區別。
地上權是一種物權,其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要求要高於土地租賃,例如登記、書面形式等。
(2)存續期間的不同。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一般要長於土地租賃權。
(3)地租。
地上權不以支付地租爲必要,但若有地租,則即使有不可抗力妨礙土地使用,地上權人不能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而土地租賃權則必然以支付租金爲其要件,而且因不可抗力而妨礙承租人使用土地的,一般可以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4)讓與性。
地上權人一般可以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也可以以其權利設定抵押,這是由它的物權特性決定的;
而土地租賃權在轉讓其權利(轉租)是會受到許多限制,尤其是土地所有人的允許。
(5)土地所有人的義務。
地上權人無權請求土地所有人進行土地修繕。
而在土地租賃權下,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履行修繕義務。
另外,在相鄰關係、地上物的消滅的效果、資本收回等方面也有所區別。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土地租賃權是一種債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他項權利,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後,不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的話,權利是可以固定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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