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徵收土地補償標準2024年是什麼?

南京徵收土地補償標準2024年是什麼?

一、南京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南京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按照被徵收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來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是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

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還有房屋裝修補償費用,這也是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屋拆遷安置費

計算標準一般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 沒有提供週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集體土地房屋賠償方式

農村村民住宅可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

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注:拆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總的補償原則是不降低原來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條件,應當有適當地改善和提高。具體的方案和標準要結合當地的政策或項目的方案來決定。

二、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哪些情形下,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不管是在南京還是在其他的地區對於土地進行徵收,都需要考慮到土地原來的用途,還有就是土地前三年的平均產值,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嚴格的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然後確定出最終的拆遷安置補償的標準,這樣才能保障被徵收的人原來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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