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公司廠房中培育的種苗是否屬於應予補償的青苗範圍?

農業公司廠房中培育的種苗是否屬於應予補償的青苗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應予補償的青苗範圍,即國家徵收土地時,對正處於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穫的農作物所給予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那麼廠房中培育的種苗是否屬於該範圍?我們透過下面的例子一起來了解。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28日某縣政府在當地日報上刊登了土地徵收預公告,馮先生租用土地設立的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位於該徵收範圍。

2013年4月27日,馮先生設立的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收到了該縣建設指揮部下發的《通知》,主要內容爲:工作組已進村全面開展青苗等地面附着物清點工作,要求各企業予以配合,並限於同年6月10日前完成企業搬遷及土地清表工作。公司接到該《通知》後,即着手進行企業停產事宜,在6月底前除了必要的留守人員外,其餘工人已經遣散。

2013年6月4日,經xxxx國土資源廳批覆同意該縣政府實施土地徵收。

2013年6月27日,該縣政府進行了徵地方案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此時,公司處於停產狀態。公司停產後,就鐵皮石斛種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等問題與縣政府協商未果。

2014年6月,徵地工作組對公司廠房內的鐵皮石斛種苗進行了清點,經公司簽字確認鐵皮石斛種苗數量爲654309瓶。期間,公司申請評估,評估出在產生物製品價值915.39萬元。

2015年8月13日公司與該縣建設項目指揮部、縣政府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書,約定:“公司提出的鐵皮石斛種苗、停產停業等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不屬於政府補償的範圍,不予補償,只同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含自拆費用)予以補償共計3128305.2元,由公司自行拆除和砍伐處理掉其公司內的所有廠房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對於鐵皮石斛種苗、停產停業等的補償,可另行透過訴訟程序解決,但公司主張的654309瓶鐵皮石斛種苗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專家組予以鑑定或確認”。

2015年11月23日公司向x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縣政府補償鐵皮石斛種苗損失915.39萬元、停產停業損失390萬元、土地租金損失165萬元、工人培訓及市場開拓費用損失6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

首先,關於鐵皮石斛種苗是否應當補償及補償數額問題。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鐵皮石斛種苗歸類於農作物範疇。政府因縣城新區建設徵收土地,於2013年4月27日通知公司在6月10日前完成企業搬遷,當時公司組培的鐵皮石斛種苗正處於各生長階段,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應予補償的青苗範圍,公司在6月底停產後,正在組培的鐵皮石斛種苗因失去組培條件而逐漸死亡。因此,對於涉案的鐵皮石斛種苗損失,縣政府應當給予公司補償。關於停產停業、土地使用權、工人培訓及市場開拓費用損失是否應當補償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徵收土地時應當給予的補償作了明確規定,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基於此,公司提出的土地使用權、工人培訓及市場開拓費用損失補償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援。對於停產停業損失,鑑於縣政府對公司的廠房等地上附着物已進行了補償,因此,公司在未進行生產的情況下不存在此項損失,對此亦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縣政府向公司給付鐵皮石斛種苗損失補償款5728606元。

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讀:

此外,本案中關於停產停業損失的問題,依據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明確規定了停產停業損失,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時是否需要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規定了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故在徵收集體土地上設施農業企業時,爲充分合理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規定,將停產停業損失作爲直接損失予以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數額一般應以企業前三年的平均利潤爲參考數據來認定,補償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