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徵違法了哪些法律規定?

一、以租代徵違法了哪些法律規定?

以租代徵違法了哪些法律規定?

發租代徵的行爲,違反的法律規定是非常多的,主要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的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百一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爲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透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透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百七十六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土地流轉的基本模式

(一)土地互換

互換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爲方便耕種和各自的需要,對各自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簡單交換,是促進農村規模化、產業化、集約化經營的必由之路。

(二)土地出租

入股,亦稱“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經營,是指在堅持承包戶自願的基礎上,將承包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過程中,實行農村土地經營的雙向選擇(農民將土地入股給公司後,既可繼續參與土地經營,也可不參與土地經營),農民憑藉土地承包權可擁有公司股份,並可按股分紅。

(三)宅基住房

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以重慶爲例,國家批准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後,在土地改革領域率先進行大膽探索,創造了土地流轉的九龍坡模式即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也就是說,農民放棄農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換爲城市發展用地,農民在城裏獲得一套住房。農民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體制。

(四)股份合作

中國山東省寧陽縣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新機制,建立起“股份 合作”的土地流轉分配方式。這種模式是,農戶以土地經營權爲股份共同組建合作社。村裏按照“羣衆自願、土地入股、集約經營、收益分紅、利益保障”的原則,引導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則對土地統一管理,不再由農民分散經營。合作社掛靠龍頭企業進行生產經營。合作社實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紅的方式,年度分配時,首先支付社員土地保底收益每股(畝)700元,留足公積公益金、風險金,然後再按股進行二次分紅。

我國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那麼企業和個人在使用國家土地時都是需要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交納一定 土地使用稅後纔可以合法使用,如果在計算土地使用稅時出現了偷稅漏稅的行爲也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爲,那麼稅務機關是會根據涉案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