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租代徵”違法,但已經租出去的地怎麼辦?
“以租代徵”租出去的可以要回來,以租代徵改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性質是屬於違法的行爲,所簽訂的出租合同同樣是無效的,農民可以透過主張合同無效的方式要回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爲;單位和個人擅自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農村土地“以租代徵”常見的6種形式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爲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爲;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