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以租代徵”這種方式是否合法?

一、農村土地“以租代徵”這種方式是否合法

農村土地“以租代徵”這種方式是否合法?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以租代徵使用集體土地是屬於非法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行爲,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怎麼辦理農村徵地補償登記

1、去哪裏進行徵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爲徵地補償公告所指定的機關,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記機關從文義上可以理解爲“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這裏的“指定地點”應當理解爲“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徵地補償登記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土地權屬證書,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的。

(2)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的副本。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供的證書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覈實,防止造成重複或遺漏;對土地權屬有糾紛的,應先對土地權屬糾紛進行處理後,再進行補償登記。

3、未在徵地公告確定的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就不能再列入補償範圍了嗎

有些地方政府在徵收土地公告中會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不列入補償範圍。”那麼這種情形,當被徵收人超過了規定的登記時間,還能拿到相應的補償款嗎?

綜合上面所說的,以租代徵這種方式完全是擾亂了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而且也改變了土地本來的用途,依照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作爲徵地者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流程來進行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