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徵地拆遷案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當天公告當天獲批?不合法!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直接影響被徵地農民補償權益的重要檔案,其中所設計的“提意見、聽證”權利更是廣大被徵收人的維權重要方式。

浙江省農村徵地拆遷案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當天公告當天獲批?不合法!

而在浙江省衢州市的一起案件中,這一重要權利竟被直接“跳過”了……

【基本案情:當天公告當天批准的補償安置方案?】

方某等4人是浙江省衢州市龍遊縣某村村民,均在該村合法擁有房屋及土地。

因龍遊縣2017年度計劃第二批次建設用地項目,上述4人的房屋及土地被納入徵收範圍。

2017年11月3日,龍遊縣國土資源局擬訂了(2017)第05號《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在被徵收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門口予以了公告張貼。

而就在同日,龍遊縣人民政府批准透過了(2017)第05號《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方某等4人認爲龍遊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涉案《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違反《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於2018年1月2日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涉案《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律師分析:程序合法不能打折扣!】

經衢州市人民政府審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龍遊縣人民政府提交的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三方案”,批准的項目名稱爲“龍遊縣2017年度計劃第二批次建設用地”,上述4人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處於該項目範圍內。

2017年11月3日,龍遊縣人民政府作出(2017)第05號《徵收土地方案公告》。

同日,龍遊縣國土資源局作出(2017)第05號《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該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徵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地上附着物按有關規定補償、農業人口安置辦法、被徵收土地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案有異議的救濟途徑等。

2017年11月3日,龍遊縣國土資源局將(2017)第05號《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龍遊縣人民政府審覈,同日,龍遊縣人民政府批准了該方案。

而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相關規定,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均應該在被徵收人能夠看得見的地方以書面形式公告。

作爲徵收主體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下相應的國土資源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針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會的,被徵地的相關權利人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國土資源局提出。

本案中,徵收土地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同一天公告,且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公告當天就經縣政府的批准進而開始實施。

縣政府的批准行爲並未按照《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要求保障當事人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程序違法。

涉案《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未載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只是做了籠統的概括,公告事項不具體,同樣不符合《辦法》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因縣政府批准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在程序上和內容上均違反《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本應依法撤銷,但建設項目已經實施,撤銷會給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故不宜作出撤銷的決定。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機關衢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確認龍遊縣人民政府批准的(2017)第05號《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違法的決定。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針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提出意見權和申請聽證權是法律賦予被徵地農民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絕不容肆意剝奪。

類似的“快馬加鞭”省略程序的做法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

而本案中在明律師對這一直接關乎被徵收人補償權益的方案提起行政複議進行救濟,也是廣大被徵收人需要學習的維權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