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確權的房屋能否視爲違章建築
房屋確權後取得合法產權的,不能視爲違章建築,沒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纔是違章建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在拆遷徵收領域,被拆遷徵收人之違法建築多爲居民爲解決居住困難而私自搭建的建築物,或者農民之間轉讓宅基地、承包地並在其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情形。
對於該等違法建築的界定,其依據的主要法律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
現實中,諸多立法和執法人員習慣地將違章建築與違法建築混爲一談。
爲更好地區分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有必要將違章建築作狹義理解,即:
所謂違章建築,係指違反除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和各種制度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
而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我們則稱之爲違法建築。
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透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築物經確權後取得房產證等合法產權的,不屬於違法建築,不能對該房屋強制拆除。
如果未能確權,不能改正的房屋,一般按違法建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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